(一)主要參考法規
(二)辦理籌備事宜
1、請上本局網站下載相關成立資料或洽本局索取。
2、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應備文件
(1)申請函。
(2)退休辦法四份(請於文件上加蓋公司章)。
(3)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規章三份(請於文件上加蓋委員會圖記 ) 。
(4)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委職員名冊三份(請於文件上加蓋委員會圖記)。
(5)扣繳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書(請向本局承辦人索取)。
(6)印鑑卡三份(請向本局承辦人索取)。
(7)負責人身分證影本乙份。
(8)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影本或公司自行製作薪資扣繳證明 (適用尚未報稅之單位)乙份。
(9)公司執照或公司設立登記表等影本乙份。
(10)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會議記錄乙份。
3、事業單位請依「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暨「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等規定,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辦理事項如下:
(1)監督委員會由勞工與雇主分別選派代表共同組成。置委員三人至十五人,其中勞工代表(由工會推選或勞工直接選舉)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2)事業單位僱用勞工在一百人以上者其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九人。
(3)監督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勞工代表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雇主代表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
(4)監督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雇主就雇主代表中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由勞工代表互選之。並置職員若干人,由事業單位派員兼任。
(5)擬定提撥率:依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之。
(6)刻製一枚含「○○○○○○○○(公司名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等字樣圖記。
4、上述申請文件經本局審查並核發委員會統一編號後,本局即函轉相關資料至臺灣銀行信託部及稅捐稽徵所完成成立委員會作業,並函復事業單位。
5、貴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自本處核定當月份起提存(即臺灣銀行信託部將繳款單寄達事業單位後),並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且至遲應於次月二十日前存入臺灣銀行信託部。
(三)變更登記
1、設立後公司名稱及負責人變更、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異動及印鑑遺失之申請事項:
(1)請至臺灣銀行各地分行索取印鑑卡(三份)及更換印鑑聲請書一式兩份。
(2)如欲辦理公司名稱及負責人變更請檢附變更後之公司執照或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一份。
(3)監督委員會會議記錄。
(4)檢具上述文件再行來函本局辦理變更或異動申請。
2、公司地址變更
(四)注意事項
1、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至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得提經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通過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暫停提撥。
2、勞工退休準備金支用時,應經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查核後,由雇主會同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簽署為之。
(五)審核送件(臺灣銀行信託部)作業時間:7-10天
(七)意見交流
(八)文件表單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