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科技應用計畫
為落實高就業成長及產業創新之政策主軸,並激勵科學事業結盟異業或學術界力量,共同從事新興技術研究發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自 2021 年起整併既有資源推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新興科技應用計畫」,以產業 需求為導向進行異業結盟,同時引進學研各界力量,鼓勵產學共同投入「產業異質整合與關鍵技術」開發,促進創新技術人才培育、解決市場難題、培育新創公司及創造人才價值,以達成產業創新轉型與衍生產業群聚綜效的雙贏局面。
一、申請機構:係指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已完成園區公司設立登記,且財務健全之園區科學事業。惟經核准入區之公司,符合已承租土地且刻正進行建廠作業,致未能完成公司設立登記者,得不受前開完成公司設立登記之限制。
三、其他企業:指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登記且財務健全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及公司,或辦理設立在臺分公司登記,並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且財務健全之外國公司。
四、合作單位:指與申請機構合作並執行本計畫之學研機構或其他企業。
一、一年期計畫或二年期計畫。
二、二年期計畫:採分年期簽訂補助合約書辦理,如次年度計畫經審查未獲通過,則不予簽訂次年度補助合約書。
一、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新興科技應用計畫實施要點」第五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計畫受理係以申請機構至少結合1家學研機構合作申請;並得視需要增納其他企業共同提出申請。
一、補助經費總額:每一年度不超過1,000萬為原則,且不得超過計畫經費總額之50%,不足部分以自籌款支應。
二、合作單位補助款:
(一)學研機構補助款:不得低於補助總額之30%。
(二)其他企業補助款:不得高於補助總額之20%。
三、學研機構主持人研究主持費以每月新臺幣15,000元為上限。但擔任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
四、研究設備攤銷金額以不高於申請機構與其他企業之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30%為限。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地址:74147台南市新市區南科三路22號
電話:06-50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