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單下載 - 南部科學園區
歇業餘額領回
歇業餘額領回
申請時機
事業單位歇業申請餘額領回
內容說明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4項:「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作為勞工資遣費。如有賸餘時,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
應備文件
二、歇業(解散)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
四、勞工資遣費給付證明影本
五、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名冊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之科學或園區事業
核發文件
公函
處理時限
7個工作天
規費及其他事項
免規費
參考法令
承辦單位
環安組勞資科
石博仁先生(06-505-1001 ext: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