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單下載 - 南部科學園區
事業單位合併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作業
事業單位合併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作業
申請時機
事業單位合併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
內容說明
一、事業單位依企業併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時,應按其隨同營業或財產一併移轉勞工人數、年資及工資之比例,移轉至受讓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二、公司進行合併時,消滅公司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支付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勞工之退休金後,得支付資遣費;所餘款項,應自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移轉至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
應備文件
二、合併核准函影本乙份
七、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發放證明
八、消滅公司勞工勞保退保名冊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之科學或園區事業
核發文件
公函
處理時限
7個工作天
規費及其他事項
免規費
參考法令
承辦單位
環安組勞資科
石博仁先生(06-505-1001 ext: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