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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聘僱 - 南部科學園區 - Southern Taiwan Science Park
外國人聘僱

外國人聘僱

一、申請時機
(一)園區事業單位因業務需要,聘僱外籍人員擔任技術性或專門性職務。
(二)新聘應於起聘前,續聘(展延)應於聘期屆滿前4個月內,但聘僱許可期間不足6個月者,應於聘僱許可期間逾三分之二後,始得申請。另終止聘僱(提早解聘)應於止聘三日內向管理局報備,惟聘僱期間屆滿且不再續聘,毋須再向本部辦理解聘事宜。
(三)自2015年10月16日起改由勞動力發展署申辦系統辦理,請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 辦理。如有線上申辦系統操作問題,請洽系統客服專線:0800-881-339
二、內容說明
(一)經管理局核准聘僱後,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港澳人士則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簽證。受聘外籍員工於辦妥居留簽證入境後,應於15日內向居留地移民署縣、市服務站提出居留證申請。
(二)審查費繳交方式:(每案新臺幣500元,解聘案件無需繳費)
1、郵政劃撥 (劃撥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2、使用E政府平台線上扣款繳費。
四、申辦作業時間
約為3-5個工作天
五、應備文件
(一)正式聘僱(聘期最長3年):
  • 申請書(線上申請)。
  • 照片一張。
  • 聘僱合約書(中英文版範本)    
  •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章)。
  • 學歷證書影本(是否需檢附,請參考第7點。請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章)。
  • 工作經驗證明影本(免工作經歷者,其工作經驗證明影本免附。請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章)。
  • 受聘僱外國人下列資格條件文件之一:
      (1)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2)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畢業證書影本及取得學士學位後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或取得碩士學位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註:免附外國人2年工作經驗者:科學園區事業單位且其聘僱外國人從事之工作為生產產品或勞務所需之設計、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國外特殊語言區域業務推廣及市場調查分析。(2023年03月08日勞動發管字第1120501255A號令)
      (3)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需檢附組織據點圖、公司指派證明、在職證明及公司符合跨國企業要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4)經專業訓練證明文件:
      甲、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應與其申請之工作相關)文件影本,及特殊表現及創見(指領有與工作相關之專業證書、專業受訓證明、著作、論文、專利及發明或國際技能競賽得獎資料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乙、倘外國人過去相關工作經驗達10年以上者,且受聘僱薪資達新台幣8萬元以上者,若未能檢附訓練、特殊表現等證明文件時,例外得以原(現)任職企業出具之工作表現推薦文件替代。惟許可期限為一年。
(二)「展延」聘僱許可(每次續聘最長可延3年,續聘次數不限):
  • 申請書(線上申請)。
  • 原聘僱許可函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章)。
  • 照片一張。
  •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章)
  • 聘僱合約書(中英文版範本)    
  • 上年度或最近一年薪資扣繳憑單影本,依申報期間認定(倘上年度於中華民國境內有聘僱許可工作之事實,應併附受聘僱外國人上年度之薪資扣繳憑單)。
(三)申請辦理「解聘」外國人
  • 申請書(線上申請)。
  • 原聘僱許可函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章)
  • 居留證正反面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章)
  • 聘僱關係終止證明文件。 (解約同意書    切結書)    
  • 上年度或最近一年薪資扣繳憑單影本,依申報期間認定(倘上年度於中華民國境內有聘僱許可工作之事實,應併附受聘僱外國人上年度之薪資扣繳憑單)。
(四)備註
  • 每月平均受聘僱薪資,除另有規定外,均需達新臺幣4萬7,971元 (2017年07月28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16301號公告)
  • 各類應備文件以外文作成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 目前尚未開放大陸人士申請本案(港澳人士除外)。
  • 經公告特定國家之文件需先送我國駐外館處驗證者,請先辦理驗證 (2015年07月21日勞動發管字第1040508120號令)
  • 若所填寫之工作地址如與公司登記所在地址不一致,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工廠產權證明或工作地之租賃合約。
  • 有關聘僱合約書部份,說明如下:
  • (1)本局提供之契約書為範本,供園區廠商參考之用,實際申請案件不一定要使用該份契約書。
    (2)惟勞雇雙方所簽訂之契約內容仍必須包括下列幾項:外國人姓名、國籍、工作職稱及內容、 薪資、聘僱期間,以及勞雇雙方簽章。
六、受理單位
本業務自2004年01月15日起,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委託本局繼續辦理,目前由環安組承辦。
七、諮詢人員姓名/電話
環安組勞資科 陳虹勻/06-505-1001 ext:2340
八、主要參考法令
(一)就業服務法
(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四)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五)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施行細則
維護單位 : 勞資科
最近更新時間 : 2024-10-14 18:2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