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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使用管理 > 拆除申請
建築管理專頁-拆除申請
拆除申請
業務說明
申辦流程圖
相關法規、表格下載
相關法規、網站連結
業務說明
申請資格、時機:
依建築法規定須委託建築師申請。
已核發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拆除、重建時。
申請方式:
建築師備妥申請文件後,函送管理局申請。
管理局於收到完整申請書件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竣,並將審核結果通知起造人。
規費
:
無。
核發文件:
拆除執照。
應備文件及內容(請依序排放):
建築執照書表網路傳輸管理系統-檔案上傳成功頁面
拆除執照申請書件
D13-1 拆除執照審查表
D11-1 拆除執照申請書
D11-2 申請人名冊
D12*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地政單位發放)
D12-1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D12-2 土地登記(簿)謄本
D12-3 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其他合法證明
D13-2 其他必要書件
拆除位置圖
為有效控管建築物拆除,拆除執照未併同建造執照申請者,於拆除完竣後,請廠商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備查:
申請書
現地彩色照片
營造業及其專任工程人員或建築師監督證明文件
營建賸餘土石方或建築廢棄物之處理完成證明文件
申請人領得拆除執照之日起應於6個月內完成拆除,因故不能於期限內完成得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6個月,逾期執照失其效力。
申辦流程圖
相關法規、表格下載
「建築法」第78條。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資訊系統雲端平台_新建築管理系統
建築執照申請審核書表\拆除執照申請書件索引表D11-0
相關法規、網站連結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全國法規資料庫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台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維護單位 : 規劃建管科
‧最近更新時間 : 2024-04-17 0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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