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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使用管理 > 拆除申請


 
 

建築管理專頁-拆除申請
*拆除申請

*  業務說明

 
  1. 申請資格、時機:

    1. 依建築法規定須委託建築師申請。
    2. 已核發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拆除、重建時。

  2. 申請方式:

    1. 建築師備妥申請文件後,函送管理局申請。
    2. 管理局於收到完整申請書件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竣,並將審核結果通知起造人。

  3. 規費

    無。

  4. 核發文件:

    拆除執照。

  5. 應備文件及內容(請依序排放):

    1. 建築執照書表網路傳輸管理系統-檔案上傳成功頁面
    2. 拆除執照申請書件
      1. D13-1 拆除執照審查表
      2. D11-1 拆除執照申請書
      3. D11-2 申請人名冊
      4. D12*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地政單位發放)
      5. D12-1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6. D12-2 土地登記(簿)謄本
      7. D12-3 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其他合法證明
      8. D13-2 其他必要書件
      9. 拆除位置圖

  6. 為有效控管建築物拆除,拆除執照未併同建造執照申請者,於拆除完竣後,請廠商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備查:

    1. 申請書
    2. 現地彩色照片
    3. 營造業及其專任工程人員或建築師監督證明文件
    4. 營建賸餘土石方或建築廢棄物之處理完成證明文件
      申請人領得拆除執照之日起應於6個月內完成拆除,因故不能於期限內完成得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6個月,逾期執照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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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辦流程圖

 
拆除執照申辦流程圖:申請人檢附書圖至管理局掛件,管理局依序進行書表、行政審查,審核後核發拆除執照並通知副本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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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表格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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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網站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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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單位 : 規劃建管科
‧最近更新時間 : 2024-04-17 0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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