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單位 : 規劃建管科
‧最近更新時間 : 2024-04-17 09: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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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法第77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有依建築法善盡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責。申報人及本局並可依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結果作為建築物使用管理之基本資料,進而落實變更使用、室內裝修、昇降設備及違章建築等管理事項。
按各申報人所委託之檢查單位所收取費用(由申報人自行付費)。
申報結果通知書。
15工作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