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記時機及應備文件 索引 - 南部科學園區
工廠歇業登記
工廠歇業登記
申請時機
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向本局申辦。
內容說明
原領登記證正本為99.6.4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施行前領有工廠登記證者。
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均須加附經濟部版本之工廠歇業申請書一份
二、繳銷原領登記證正本。
※申請書以事業主體為申請人,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公司大小章)。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規定,環保署指定之事業辦理工廠歇業 登記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出具之土壤污染檢測核備或許可函影本。(如半導體 業、電池業、金屬表面處理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基本化學工業、金屬熱處理 業、被動電子元件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等公告事業。)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之科學工業。
主會辦單位
工商組
處理時限
5個工作天
規費及其他事項
一、免規費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一) 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二) 變更經營者。
(三) 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四) 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五) 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 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 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參考法令
表單下載
一、工廠設立/變更申請書
承辦單位
工商組工商科
張秀真小姐(06-505-1001 ext:2302),郭薇汶小姐(06-505-1001 ext: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