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廠地或廠房、建築物面積變更登記
工廠廠地或廠房、建築物面積變更登記
申請時機
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已安裝完竣後,依規定向本局申辦,經核准登記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
內容說明
一、申請工廠登記之產品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食品工廠、化粧品、藥物、醫療器材及用品、動物用藥、飼料、環境用藥、農藥、酒產、菸產製造之工廠,應俟 辦理會勘並符合設廠標準規定後再行核准工廠登記。
應備文件
※自建廠房者附廠房使用執照;(租用標準廠房者附本局廠房賃契約書;承租廠商廠房者附本局同意轉租核准函影本。若廠房有裝修者附室內裝修合格證;無裝修者免附)。
※申請書以事業主體為申請人,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公司大小章)。
(一)非屬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工廠前登記時並未被賦予附加負擔者:請切結工廠製造、加工、使用或儲存之產品是否有屬消防法規定之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上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者。
(二)工廠前登記時已被賦予附加負擔者:須檢附消防單位檢查合格文件。
※工廠前登記時已附加負擔者,須檢附消防單位檢查合格文件。
※申請工廠登記之產品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需另外加附產品製造流程圖及符合設廠標準規定之作業場所平面配置圖各1份,並應俟辦理會勘並符合設廠標準規定後再行核准工廠登記。
※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媒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申請工廠登記時須檢附製造流程圖(含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
※產業類別屬08食品製造業﹝089其他食品(食品添加物)﹞者,應辦理聯合會勘。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之科學工業。
主會辦單位
工商組
規費及其他事項
一、登記費3,000元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一)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二)變更經營者。
(三)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四)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五)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三、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之注意事項:
(一)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核准工廠登記前,由工商組會同消防、環保、建管等單位共同會勘(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產業公會代表參加),各會勘單位本於權責審查;如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增邀衛生單位(審查化工原料所製成之產品,是否屬准用之食品添加物品項,如當日無法參與現場會勘時,得以會簽意見替代)。
(二)核准登記時,工商組將確認之工廠登記申請書及製造流程圖函送消防、環保、建管單位、勞動檢查機構,作為執行有關業務參據;如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增列衛生單位。
(三)勞動檢查機構於執行業務時發現營運現況與製造流程圖不同時,將主動通報工商組(由工商組轉知消防、環保單位,如涉及建築管理者時應通報建管單位)處理。
(四)本局(工商、環保及建築管理單位)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單位於執行業務時發現營運現況與製造流程圖不同時,應主動相互通報及函知勞動檢查機構。
參考法令
表單下載
一、工廠設立/變更申請書
承辦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