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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緩召申請

國防緩召申請

申請時機

隨時受理申請,報經其主管機關審核後,於每年1月底前,層報國防部核定。

內容說明

凡屬「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20條各款所列國防工業緩召機構之事業單位,符合兵役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得予緩召。
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國防工業,其種類如下:
一、國防部及所屬機關直接經辦之軍需工業
二、國防部軍需工業動員計畫中之公民營工業
三、承攬國防部及所屬機關軍事工程之公民營工業
四、維持國防所需之動力機構
五、維持國防所需之資源開發、提鍊機構
六、國防及民生所需之重要給水機構
七、全民防衛動員所需戰時重要生產事業
符合前項國防工業之公民營機構,應檢具相關資料,向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轉送國防部核定為國防工業緩召機構。

應備文件

一、填具「國防工業緩召機構申請表」乙份。
二、並檢附下列相關佐證資料:
(一) 足資証明該事業機構向主管機關辦妥登記之證明文件等影本乙份
(二) 申請機構編制組織系統表,以能顯示各申請列入緩召之部門人數為主。
(三) 公司股份持有比例情形。(主在顯示本國、外國資金所佔股權比例)
(四) 上年度營收統計(區分內、外銷)、外銷出口結匯、原料及生產機具進口等資料。
(五) 主要生產項目確切提供國軍科技研發單位(機關)之時間、數據等資料,國軍一般招標之採購不在此列。
(六) 申請機構最近年度財務報告。(會計機構簽證報告)
(七) 其他足以證明為「國防有關之重要事實」相關佐證資料

申請資格或要件

凡屬「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20條各款所列國防工業緩召機構之園區事業單位

核發文件

發函轉國防部,副本給廠商

處理時限

7個工作天

規費及其他事項

免規費

參考法令

承辦單位

環安組勞資科
石博仁先生(06-505-1001 ext:2303),陳虹勻小姐(06-505-1001 ext:2340)
維護單位 : 勞資科
最近更新時間 : 2024-07-01 09:2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