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記時機及應備文件 索引 - 南部科學園區
區內分公司設立登記
區內分公司設立登記
申請時機
一、總公司向管理局(投資組)申辦分公司入區經核准後及承租(預約)廠房或自建廠房完成者,即可提出區內分公司設立登記。
二、應於董事會決議設立分公司後十五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公司之代表人應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內容說明
一、申請書應由董事長具名蓋印鑑及蓋公司印鑑申請,由代理人申請時加具委託書。
二、董事會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三、分公司僅得設置經理人
四、章程須有設置分公司之規定及營業項目需含括分公司之所營項目,如公司章程中無設置分公司之規定及無含括分公司之營業項目,總公司應依法修正公司章程。
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影本
三、董事會議事錄影本(通過設立分公司及指派經理人)及簽到簿影本
四、經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總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六、(一) 承租標準廠房者,請檢附本局建管組核准函及租賃契約影本。
(二) 自建、合建廠房應附廠房使用執照影本、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房屋稅單得以稅籍證明文件代替)影本。
(三) 承租廠商廠房應附文件如下:
1. 本局建管組核發同意轉租核准函影本、建物所有權人出具之同意書正本(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及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影本。
申請資格或要件
經園區審議委員會核准於園區投資之科學工業,其他園區事業或經本局核准設置之服務事業及承租(預約)廠房者或自建廠房完成者。
核發文件
分公司登記核准函、設立登記表
處理時限
5個工作天
規費及其他事項
登記費:新台幣1,000元
參考法令
承辦單位
工商組工商科
張秀真小姐(06-505-1001 ext:2302),郭薇汶小姐(06-505-1001 ext: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