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記時機及應備文件 索引 - 南部科學園區
工商登記時機及應備文件-公司設立登記
工商登記時機及應備文件-公司設立登記
申請時機
投資人向管理局(投資組)申辦入區經核准後,於繳足股款,繳納投資保證金及承租(預約)廠房或自建廠房完成者,代表公司負責人就任後15日內即可提出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逾期申請代表公司之負責人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內容說明
一、申請書如由代理人申請時加具委託書。
二、發起人至少有二名。
三、具有公務員身分者不得為發起人。
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二、其他核准函影本(外人投資應附本局投資核准函、資金審定函;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會投資許可函影本; 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三、公司章程影本一份。
五、有關之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一份。
六、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八、董監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九、發起人名冊影本、全體發起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十一、(一) 承租標準廠房者,請檢附本局建管組核准函及租賃契約影本。
(二) 自建、合建廠房應附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三) 承租廠商廠房應附文件如下:
1. 本局建管組核發同意轉租核准函影本、建物所有權人出具之同意書影本(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或租賃契約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資格或要件
經園區審議委員會核准於園區投資之科學工業、其他園區事業或經本局核准設置營運之服務事業並已募足股款、繳納投資保證金及承租(預約)廠房者或自建廠房完成者
核發文件
核准函、公司設立登記表
處理時限
7個工作天
規費及其他事項
登記費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而未達1,000元者,以1,000元計收。
參考法令
承辦單位
工商組工商科
張秀真小姐(06-505-1001 ext:2302),郭薇汶小姐(06-505-1001 ext: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