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參考法規
(二))適用情形
1、大量解僱勞工係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1)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2)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 勞工逾僱用勞工人數三分至一或單日逾五十人;其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 以上未滿兩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 日逾二十人。
(3)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2、凡合乎上述規定情事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三)文件表單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