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南部科學園區既有園區包括臺南園區、高雄園區,合計約1,610公頃。
臺南園區位於臺南市新市、善化及安定三區之間,面積約1,043公頃;
高雄園區位於高雄市路竹、岡山及永安三區之間,面積約567公頃。
另有橋頭園區、臺南園區三期擴建、屏東園區及嘉義園區、楠梓園區開發中,橋頭園區位於高雄市橋頭及燕巢二區之間,面積約262公頃,臺南園區三期擴建位於臺南園區西南側看西農場,面積約85公頃,屏東園區位於屏東高鐵特定區內,面積約74公頃,嘉義園區位於嘉義縣太保市太保農場內,面積約88公頃。楠梓園區位於高雄市楠梓區,總面積175.3公頃,採「一次籌設,分階段納入」方式辦理,2024年06月第一階段納編楠梓產業園區29.83公頃。
A:
一、稅捐優惠
(一)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機器、設備、原料、燃料、物料、半製品、樣品及供貿易用之成品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並應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無須辦理免徵、擔保、記帳及 繳納保證金。
(二)園區事業以產品或勞務外銷者,其營業稅稅率為零,並免徵貨物稅。
二、投資人權益保障
(一)外國投資人享有與本國投資者相同之優惠條件及權利。
(二)外國投資人可享有園區事業100%股權,亦可尋找中華民國政府及本地企業為其共同投資者。
(三)僑外投資人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
(四)僑外投資人持股合計達45%以上者,在開業20年內,繼續保持其投資額在45%以上時,不予徵用或收購。
(五)僑外投資人經核准轉讓股份或撤資或減資,得以其經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
(六)科學事業得經本局核准兼營其業務相關之進出口貿易業務。
(七)智慧財產權及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三、研究發展獎勵辦法-南部科學園區新興科技應用計畫
(一)依現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新興科技應用計畫實施要點」相關規定受理廠商申請,並需合作單位(學研機構或其他企業)合作:
1、學研機構: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核定納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計畫受補助單位,並與申請機構合作參與計畫研究者,且其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須符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學研機構主持人每一年度以參與一件本計畫為限。
2、其他企業: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登記且財務健全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及公司,或辦理設立在臺分公司登記,並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且財務健全之外國公司。
(二)申請資格: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設立,且財務健全之園區科學事業。
(三)經費補助方式:本要點補助之經費包括申請機構(廠商)補助款及合作單位(學研機構或其他企業)補助款部分,總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為限,且不得超過所申請研究發展計畫經費總額之50%, 不足部分由申請機構以自籌款支應。學研機構補助款應不得低於補助總額之30%。其他企業補助款應不得高於補助總額之20%。
四、募資方式
國內外投資人若有資金需求,可透過「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籌募資金。該公會定期舉辦研討會、說明會,扮演會員與科技公司間的橋樑,促成投資交流。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四段133號10樓C室
電話:(02)2545-0075,傳真:(02)27132362
A:
已有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國立成功大學產學創新總中心(南科研發中心)、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實驗動物中心南部設施、 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高雄科學園區分部、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南科育成中心、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3D列印醫材智慧製造示範場域.....等研發單位核准進駐南科, 另附近有工業技術研究院南分院、中央研究院南部生物技術中心、亞洲蔬菜研究中心、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台灣半導體研究中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台糖公司研究所、水產試驗所臺南分所、 奇美醫院暨醫學研究中心、中華民國南部科學園區產學協會、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