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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法令】新建之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設置之法定無障礙停車位,得否適用建築法 第102條之1繳納代金規定疑義

公告單位:規劃建管科
一、按「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167條所明定,故建築物如有該條第3項所定設置本編第10章無障礙建築物設施確有困難之情事,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免設置。
二、另本編第167條之6已明定無障礙停車位設置數量檢討規定,且係含於法定停車空間設置之總數,而非為外加數量,故如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符合本編第167條第3項規定得免設置無障礙停車位者,其停車空間之數量仍應符合本編第59條規定,又如符合繳納代金之條件時,並得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
三、本部107年8月2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3543號函,因係發文作業誤發,本部已於同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4157號函(如附件)作廢在案,併予敘明。
  • 洽詢:常文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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