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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轉知】財政部與經濟部於 115 年 6 月 9 日會銜修正發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公告單位:工商科
財政部與經濟部於  115  年  6  月  9  日會銜修正發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本次辦法修正旨在優化新創投資環境並落實簡政便民,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放寬新創設立年限: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設立登記年限,由原先的「未滿  2  年」放寬至「未滿  5  年」。
二、延長核定函有效期:  配合法規修正,主管機關核定函之有效期間由  2  年延長至最高  5  年,但不得逾公司設立登記日起算  5  年之期間。
三、舊案自動展延效期:修正施行前(115  年  6  月  9  日前)已獲核定且未滿  5  年之公司,核定效期自動展延至設立登記滿  5  年為止,無須重新申請。
四、簡化創櫃板視為核定條件:  配合櫃買中心創櫃板機制變更,刪除創新創意審查委員審查機制,並增列獲得國發基金投資、SBIR/SIIR  補助或進駐科學園區之公司得視為核定適用對象。
五、刪除過渡期與房地重複規範:刪除實施初期之過渡性條款,並配合房地合一所得稅法規,刪除與股權交易實質移轉房地相關之重複規定。
六、施行日期: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115  年  6  月  9  日)起施行。
  • 洽詢:黃毓真(#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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